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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王国所得税法执行条例(6)

税务局的知情权

第58条

1-任何人,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包括国有企业、公共机构、政府部门,都必须向税务局提供所得税法第61条规定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与私企中任何一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服务合同、供应合同,以及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发生的合同修正,合同发生的任何修正;同时这些部门还必须在中止合同当日起30天内,告知税务局中止合同的时间、中止合同的原因、中止合同后合同双方的权利,税务局还有权要求提供一份合同副本。

2-如果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没有履行通知税务局的责任,那么他当与合同规定的纳税人共同负责应纳税款及其有可能产生罚款。

3-根据内阁1391年278号决议,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中的项目经理、财务经理,负责字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通报与签订合同有关的信息。

4-不违反所得税法第68条关于预提税的规定的同时,本条上述几款中所述规定,除合同金额低于10万的合同外,对所有的合同都有效。

调查与评估程序

1-税务局有权进行现场调查,以确定纳税人是否履行了税收法规定的义务。

2-在不违背其它法律规定的同时,允许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纳税人的税务信息。

现场调查工作在上班时间内进行,纳税人必须依法向税务局提供所需信息,同时,税务局还有权对纳税人的所有账簿、记录进行现场调查,无需预先通知。

3-现场调查工作,根据税务局发出的正式通知,在纳税人的营业场所或者税务局办事处进行,如果需要从纳税人的营业场所带走任何账簿,或者记录,或者单据,当向纳税人提供收据;允许税务局的调查人员对纳税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以确定纳税人的工作性质。

4-如果纳税人的账簿和记录被储存到了电子媒体的话,那他必须向税务局调查人员提供所需信息的纸质副本。

5-如果纳税人不配合调查人员的调查工作,以获取所需信息的话,允许调查人员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获取与所需信息有关的凭据、记录、账目,如果纳税人有可能会将这些凭据藏匿、销毁的话,允许调查人员对这些凭据进行暂时保管。

6-在调查结束后,在调查结束之日起15天内,将所有的凭据归还给纳税人,有需要的话,税务局可以保留一份复印件。

7-如果税务局没有通过纳税人的报告,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结果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对其提出抗议;通知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传达。

8-在不违反所得税法第65条B条规定的同时,如果报告已经提交了5年,纳税人还没有收到税务局的反馈通知,那报告被算作是被税务局接受了。

9-在税务报表提交后10年内,税务局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要求,改正计算错误或者记录错误,或者是税务局或监管部门发现错误后,对其进行改正。

10-在税务报表提交后的5年内,税务局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要求,改正执行税法或者相关指示中出现的错误,或者是税务局或监管部门发现错误后,对其进行改正。

异议及上诉

第60条

1-在接到税务局的税务评估函或者再评估函当日起60天内,纳税人有权对税务评估或者再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以异议书的形式递交给税务评估当局。

2-税务局对收到的异议书进行研究,如果根据异议书中所述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话,税务局将对评估进行修改,如果纳税人和税务局之间的分歧仍然存在,没有得到解决的话,税务局可将其提交给初级委员会。

3-只要纳税人没有支付不存在异议的税款,异议书就不会被接受,或者与税务局达成一致进行分期支付,缴纳税款,要求分期支付,经过批准等都必须在规定的提交异议的期限内完成。

4-纳税人或者税务局,可以在接到初审决定后60天内,将其上诉到上诉委员会进行裁决。同样,纳税人或者税务局还可以在接到上诉委员会决定后60天内,上诉到法院。

第61条

1-组建若干初步委员会,解决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的分歧,每个委员会至少由一名主席和3名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都是属于会计、法律、税务领域的专家,其中一名是税务局的人员,他们中任何一位的等级都在10级以上,或者城市服务法规定的相等级别。

2-初级委员会,每四年重组一次,委员会的一名或者多么委员当在新委员会里继续留职一段时间。

3-委员会对税务局和纳税人分别发出通知,通知他们会议的时间,要求他们列席会议,陈述自己的理由,提交自己的证据;对纳税人的通知当附上税务局提交的异议书副本;如果纳税人是外籍人士,在沙特境内没有代表人,那么可以在开会前90天内,通过外交部通知纳税人。

4-如果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按时列席会议,那么委员会可以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单据,如实作出判决;如有特殊原有,可以委员会可以最多两次延迟召开会议。

5-只有在大多数委员及主席或其副手列席会议的情况下,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方才有效。

6-委员会首先审查递交异议书的程序是否正确,包括递交异议书的法定日期、期限,是否已经缴纳了没有异议的应纳税款。

7-初审委员会根据多数票进行表决,公布表决报告,如果票数一致,那偏向委员会主席一方。

8-税收评估金额不能低于纳税人或其代表递交的结果,也不能超出税务局递交的结果。

9-委员会通过挂号信或者其它能收到的方式,通知纳税人和税务局审查报告,如果在收到初审委员会公布的通知当日起60天内,没有任何一方提起上诉,那初审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就是最终结果。

10-税务局当执行初审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根据这一结果修改纳税人的税务评估,即使纳税人已经提起上诉。

11- 如果纳税人打算将初审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起上诉的话,那他必须:

A-根据初审报告,向税务局缴纳应纳税款,或者提交一份全额的有效银行保函,该保函的有效期不低于1年,可自动延期,并且可以根据税务局的申请,对其进行没收,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其格式必须是沙特阿拉伯货币局认可的格式,这是接受上诉的一个程序性条件。

B-递交上诉诉状,包括所需的证据、收据或者银行保函复印件,在上诉期内,到上诉委员会进行登记。

C-不退还或者兑现银行保函,直到公布终审报告。

第62条

1-建议组建所得税法第67条所述上诉委员会时,主席及4名委员当是在会计、法律、税务领域的专家。

2-只有在大多数委员及主席或其副手列席会议的情况下,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方才有效。

3-委员会首先审查递交异议书的程序是否正确,包括递交异议书的法定日期、期限,是否已经缴纳了没有异议的应纳税款。

4-委员会在听取各方的意见,研究双方提交的证据后,公布审查报告;如果委员会各委员的意见各异,那么通过多数票进行表决,但税收评估金额不能低于纳税人递交的结果,也不能超出税务局递交的结果。

5-在必要时,委员会可以向经营丰富的人士和顾问求助,根据情况,支付跟他们一定金额的报酬,而报酬的金额,当在委托函中明确。

6-委员会当通过挂号信或者其它可以收到的任何方式,给税务局和纳税人分别提供一份审查报告副本,

7-只要任何一方没有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就是终审报告,双方都必须遵守。

8-内阁发布决议,明确初审委员会及上诉委员会主席、委员及其协助人员的薪酬。

预提税

第63条

1-在沙特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非留居人士,在沙特境内获得的任何一笔款项的税收,都是根据下列税率从总金额中缴纳预提税:

管理费

20%

特权使用费,作为服务费支付给总公司或者有关公司的金额

15%

租赁,技术或咨询服务,机票,或者空运,或者海运,国际电信服务等费用,红利,贷款利息、保险费或者保险续费

5%

其它款项

15%

2-管理费:即作为管理服务合同(如酒店管理、轮船管理等)报酬,支付出去的金额。

3-技术或者咨询服务费:科学、技术、艺术服务费,包括各个领域中的研究、具有科学性质,或者地理性质,或者工业性质的测量费、咨询或者监理服务费,或者各种类型的工程服务费,其中包括有关工程的设计费。

4-机票,或者空运,或者海运的费用:即在沙特境内支付给空运或者海运公司,或这些公司驻沙特加速器或代表的,购买机票或船票或空运海运的费用。

5-国际电信服务费:支付给非驻沙机构,作为从沙特提供有关国际电信服务报酬的费用。

6-红利:即从驻沙企业中分分配给非驻沙居民的股份,以及从常设机构中汇寄给有关各方的任何利润,同时还当遵守以下规定:

A-在天然气,或者石油,或者碳氢化合物投资领域的企业中的红利,不接受预提税。

B-公司部分或者全部清算超出实付资本的盈余,被认为是分红。

C-不排除从公司已经缴纳所得税的红利中征收预提税。

7-其它任何款项:即支付给非驻沙居民的,源自沙特境内的款项,作为本条1款所述各种服务的报酬。

8-按照本条1款所述税率,向支付给非驻沙居民的全部款项征收预提税,不论获得该收入所产生的任何支出,也不论把全部或部分作为“可扣除的支出”的有效期限,即使已经支付的款项是来自所得税法生效之前签订的合同。

9-缴纳预提税的纳税人当遵守以下规定:

A-在上一个纳税期限结束后的一个月中的头10天内,按照税务局提供的表格,提交一份“每月预提税明细表”。

B-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按照税务局提供的格式,提交一份关于预提税缴纳程序的信息表;人合公司除外,人合公司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60天内提交该信息表。

C-保存缴纳预提税的必要记录,记录中至少要有姓名、住址、付款性质、款额,扣除的税款金额,保留这些记录及相关凭据,至少10年,如果税务局或者有关当局要对其进行调查研究,那么必须延长保留期限至研究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