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边贸易与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5年中国与越南双边贸易总额为81.9亿美元,同比增长21.6%;其中,中国对越南出口56.4亿美元,同比增长32.5%;自越南进口25.5亿美元,同比增长2.8%;中方顺差30.9亿美元。中国对越南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产品,各类机械设备,钢铁及其制品,化肥,棉花,纺织品、服装及辅料,各类车辆等;自越南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矿物、矿物油及其产品,橡胶及其制品,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木及木制品,水果,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5年,中国在越南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8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11.4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营业额1577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1093万美元;完成设计咨询营业额816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801万美元。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公司在越南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1.0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5.5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76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1亿美元。
2005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越南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37家,中方协议投资金额5522万美元。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在越南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46家,中方累计协议投资金额1.7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5年,越南对华投资项目12个,合同金额329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27万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越南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法令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公司所得税法(修正案)》、《内河运输法》、《竞争法》、《会计法》、《统计法》、《水产品法》、《反倾销法令》、《反补贴法令》、《食品安全与卫生法令》、《保护国内改进新植物品种法令》等。
2005年6月,越南国会颁布了《商业法》、《海关法(修正案)》、《进出口关税法》,上述法律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推进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使越南贸易投资法律体系更加符合WTO多边贸易规则要求,2005年11月29日,越南国民大会讨论通过了《知识产权法》、《增值税和特别销售税法》、《投资法》、《企业法》、《投标法》、《电子交易法》,上述法律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二)贸易管理制度
越南政府实行“奖出限入”的对外贸易政策。越南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进口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以及海关手续费。
1.关税制度
越南现行关税制度实施四种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东盟自由贸易区税率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早期收获税率。普通关税税率,比最惠国关税税率高出70%,适用于未与越南建立正常贸易关系国家的进口产品。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享受最惠国税率,其中属于越南海关税则第1至8章的商品适用早期收获税率。
越南现行税则共包括10721个8位协调海关编码商品。税率共分为16档,平均税率18.3%。其中,农产品简单平均税率约为29.4%,非农产品简单平均税率约为17.0%。
2.进出口管理制度
对于进口产品管理,越南政府主要采取进口禁令、关税配额、进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以及进出口贸易权许可等措施;对于出口产品管理,越南政府主要采取出口禁令、出口关税、数量限制等措施。
按照越南贸易部颁布的“关于2001—2005年进出口产品管理决定”,越南对进出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包括禁止进出口产品、贸易部按照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产品和由专业机构管理的进出口产品。2005年12月7日,越南政府决定将上述管理决定的有效期延长至2006年4月30日。
越南禁止进口的产品主要包括:武器、弹药,毒品,有毒化学品,军事技术设备,麻醉剂,部分儿童玩具,颓废、反动文化品,爆竹,烟草制品,二手消费品,右舵驾驶的机动车辆,二手物资、车辆,低于30马力的二手内燃机,含有石棉的产品、材料,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各类专用密码及各种密码软件等。
越南禁止出口的产品主要包括:武器、弹药、爆炸物和军事装备器材,毒品,有毒化学品,古玩,伐自国内天然林的圆木、锯材,来源为国内天然林的木材、木炭,野生动物和珍稀动物,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专用密码及密码软件等。
为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外禽流感向越南传播,2004年10月28日,越南农业农村发展部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2006年3月31日暂停进口各类家禽和观赏鸟。
(三)投资管理制度
根据修订后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越南进一步放松了对外资的管制,将投资审批制改为投资登记制。该细则在投资促进政策、投资经营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做了优惠安排,同时还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详细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于外商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领域具体规定如下:
1.只允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方式投资的领域:电信业务服务;国内国际邮件收发业务经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经营。
(2)只允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或合资方式投资的领域:石油、稀有矿产开采、加工;空运、铁路、海运;公共客车运输;港口、机场建设(BOT,BTO,BT等投资项目不在此限);海运、空运业务经营;文化;造林;工业炸药生产;旅游;咨询服务(技术咨询不在此限)。
(3)加工与原料开发捆绑投资的领域:乳制品生产与加工;植物油、蔗糖生产;木材加工(使用进口木材的项目不在此限)。
(4)从事进出口业务、国内营销业务及远海海产品捕捞、开发性投资项目,由政府总理特批办理。
2.禁止投资领域
(1)对国家安全、国防及公共利益有害的投资项目;
(2)损害越南历史古迹、文化、传统、风俗的投资项目;
(3)损害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4)处理从国外输入有毒废料投资项目;
(5)生产有毒化学品投资项目,或使用国际条约禁止的毒素的投资项目。
3.外汇管理制度
对于外资在越南的投资利润汇出,越南财政部2005年发布通知,规定在越南的外资企业和个人在每财政年度结束并提交年度税务决算报告后可以将利润汇出境外,每年集中一次汇出。如果外资企业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也可定期一季度或半年一次将利润汇出境外。已结束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将全部利润汇出境外。对于合资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如果已申报年度企业所得且已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按季度或半年一次将利润汇出。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越南负责管理贸易投资的部门主要有:贸易部、财政部、建设部、产业部、自然资源及环境部、计划投资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交通运输部、文化信息部、邮电部、科学技术部、越南国家银行等。
贸易部除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外,还负责对国内货运和进出口活动的管理,电子商务的管理,市场管理,对竞争、反垄断和反倾销的管理,代表国有财产所有者在国有企业中履行特殊任务,确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的主体资格等。2005年以来,越南政府将一些职能下放给了地方贸易管理部门。如贸易部将中国从越南过境的货物管理职能下放给河内、岘港和胡志明市的进出口管理处。
越南计划投资部是越南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的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下设外国投资局具体负责外商在越南投资和越南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根据越南财政部2005年10月13日公布的优惠进口税率表修改补充商品目录,许多商品仍保持高关税,如部分瓷砖进口的关税税率为30%、油漆30%、盐50%、教学用品40%、办公用品40%、酒类65%、部分纸40%—50%、水泥40%、部分空调机50%、手套40%、雨衣40%、皮带40%、部分服装辅料40%、原装载重350公斤以上的三轮车及5吨以下卡车80%。
2.关税升级
越南食品、烟草、纺织品、皮革等领域的关税升级现象比较突出。例如:豆油进口关税为5%,精制油为50%;未加工烟草进口关税为30%,雪茄香烟为100%;毛皮原料进口关税为0,毛皮制品为30%-50%;棉花、棉纱为0—20%,棉织物为40%;亚麻原料、人造丝为0,亚麻织物、人造丝织物为40%。
3.关税配额
2005年4月1日,越南政府取消了棉花、浓缩牛奶、未浓缩牛奶、玉米的关税配额,但仍然保留了对未加工的烟草、盐、鸡蛋等3种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二)进口限制
越南政府目前仍然保留了对7种重要产品的强制进口许可证管理,这些产品包括:汽油、玻璃、铁制品、植物油、糖、摩托车和九座机动车。
目前,越南对部分产品实行数量限制,如:糖、水泥与溶渣、烟草,国内能够生产的普通化学品、化肥、油漆、轮胎、纸、丝绸、陶瓷制品、建筑玻璃、建筑钢材、某些发动机、某些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部件和船舶等。
(三)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2005年11月,越南国会通过法案,计划统一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的奢侈品税税率。根据新法案,不论是国产汽车还是进口汽车,政府将统一对其征收奢侈品税。具体为,不满5座的车辆奢侈品税税率为50%,6座-15座的税率为30%,16座—24座的税率为15%。
但目前,越南政府对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按不同税率征收奢侈品税。其中,进口的上述3类汽车的奢侈品税税率分别为80%、50%和25%,国产汽车则分别为40%;25%和12.5%。
此外,越南政府计划在2006-2007财年统一国产和进口香烟、生啤酒的奢侈品税税率。香烟统一后的税率为55%的奢侈品税,2008年起税率调为65%。生啤酒统一后的税率为30%,2008年起税率调为40%。
但目前,国产烟的奢侈品税税率为25%-45%,进口烟为65%。国产生啤酒奢侈品税税率为30%,进口生啤酒税率为75%。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越南科学技术部公布进行强制质量检验的进出口产品目录,目录所列产品必须在通关时经过检验,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卫生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产业部、渔业部以及科学技术部)许可。检验时,有些产品依据的是国家标准,有些产品依据的是主管部门的内部标准,有些产品则两个标准都须符合。中方对该强制质量检验制度的透明度问题表示关注。
(五)出口限制
2005年1月25日,越南财政部海关总局颁布文件,暂不受理处级矿产品出口通关手续。2005年8月2日越南产业部下发通知,只允许出口经过加工并达到一定标准的矿石。
此外,越南贸易部对全国粮食、大米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措施,所有大米经营企业必须向越南粮食协会登记大米出口合同。
(六)补贴
根据“2004~2005年出口市场发展战略”,越南政府减少并限制了财政资助与出口奖励等财政补贴,代之以向原材料生产商提供长期贷款,以及向进口越南产品的企业提供出口信贷等措施。
2005年,12种主要出口商品因资金不足和受市场的影响可享受扶持资金。这些产品是:水产品、大米、茶、咖啡、胡椒、*肉和各种加工果蔬、加工后的腰果、各种木材(不包括木材加工成品)、各种手工艺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
(七)服务贸易壁垒
1.证券
外资可以在证券公司购买上市债券,但持有单个股票、基金和债券的最高比例为49%,在外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也不得超过49%。
2.法律服务
外国律所目前在越南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其他法律服务,但具有一定条件限制。如,外国律所提供有关越南法律的咨询,必须雇佣越南律师,或者该律所的外国律师必须获得越南颁发的法律执业证书、越南大学的法学学位以及越南颁发的从事越南法律咨询的合格证书。
此外,越南规定,外国律师以及外国律所雇佣的越南律师不能在越南当地法院参与诉讼程序。
3.建筑
越南不允许外商跨境提供建筑服务,也不准许外国建筑公司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
在工程承包招标中,越南政府规定:外国公司必须同当地企业联合投标,或承诺分包给当地公司,才允许参加投标;中标的外国公司必须优先选用越南技术人员和工人,外方只能选派少数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机械必须优先在当地市场购买等。
4.通讯
外国通讯公司不能在越南提供网络基础建设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的跨境提供和外资商业存在目前只限于与授权的越南门户运营商签订商业合作合同这一种形式。外资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目前也只限于与授权的越南合作伙伴签订商业合作合同。此外,越南境内的公共邮政网络被越南邮政公司垄断,其他企业可以从事国内和国际邮递业务。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从事国内的邮递业务。
5.海洋运输
根据规定,越南虽然取消了外国海运公司所属船舶出入境许可证要求,但仍然规定外籍船舶入境时需通过越南的加速器商,这样对于进口商而言运费成本仍然很高。此外,外国船舶与国内船舶在靠泊、仓储、引水以及货物装卸等方面的收费仍然存在差别待遇。
(八)未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越南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仍然不够。由于在越南商标注册相对简单,商标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尽管越南知识产权局正与国外一些专利和商标加速器机构一起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在对侵权事件的迅速裁决和行政执行方面仍存在困难。2004年曾发生重庆隆鑫摩托车的商标在越南被恶意抢注事件。
在越南存在侵犯著作权现象,文化信息部下的文学艺术著作权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保护著作权问题。尽管越南在逐步完善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但具体执行环节仍存在很多问题。越南侵犯著作权现象主要集中在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包括CD、VCD以及DVD产品)。
四、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目前,越南政府已将部分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对审批程序进行了改革,推出了诸如“一个窗口”等简化加速许可程序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许可程序仍然是一个严格、费时的过程。
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领域,越南《外资法实施细则》规定,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项目,但对石油、稀贵矿产开采、加工项目实行限制投资政策。2005年4月越南政府总理关于加强国家对矿产勘探开采加工和出口管理的指示(第10/2005/CT—TYg号)要求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对矿产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实行更为严格的矿产活动许可管理。越南对外商投资一些重要和大型矿产开采项目,如中方正在与越南商谈的多农铝矿和贵沙铁矿项目,只允许以合资方式进行合作,且必须由越方控股。2005年10月,越南政府做出规定,对于年产100万吨氧化铝以上规模的项目及2010年后设立的铝冶炼项目,将允许与外商合资建设,但须由越方控股。
在汽车和摩托车工业领域,越南政府于2003年11月出台政策规定,除产品全部外销的投资项目外,暂停批准外商设立新的汽车和摩托车组装生产项目,而越南内资企业则不受此限制。2005年上半年越南政府总理特批,分别向日本本田公司和马来西亚JRD公司发放了汽车组装生产项目投资许可证。
在钢铁、水泥、煤炭工业领域,越南规定只允许外商以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投资。
越南各级政府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受理审批时限均有明文规定,一般为5-30个工作日,但外商抱怨,办理投资项目申请手续繁琐,审批周期长,有的项目申请领照时间长达几个月,甚至半年或更长。
(二)投资经营壁垒
在越南,企业生产和组装的摩托车产量一般由政府核定。2005年4月,越南政府办厅发驻地1854/VPCP-HTQT号通知,决定取消摩托车整车组装生产企业的整车产量限制,改由市场和企业决定产量。但越南政府仍直接干预企业的身缠,规定整车组装厂必须生产车架等20%以上的摩托车零部件,发动机厂必须生产8个发动机部件中的1个。
此外,对电子、汽车、蔗糖、乳品、职业、木材等产业的加工生产仍然规定了国产化比例要求。
根据规定,越南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劳务比例不得超过企业现有总人数的3%,最多不能超过50人。对外国代表处和分支机构无此类人数限制,但是雇用外国劳务需获得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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